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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
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以下程序: 1、原告准备起诉材料和案件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受理; 3、法院调解; 4、法庭审理; 5、宣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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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是指附带民事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1)刑事诉讼已成立; (2)被告人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造成了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3)在刑事诉讼中,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以上三个前提同时具备,附带民事诉讼才得以成立。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有定罪证据的疑问,不能核实;(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三)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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