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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需要以下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财产权属证明;3、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申办遗嘱公证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办理过程中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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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首先,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次,公证机关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如果立遗嘱人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则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遗嘱继承公证申请的手续,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遗产的产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等。 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宜达成协议,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财产权属部门办理继承交接手续。 《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十二条 《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十三条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6、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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