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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子女无财产怎样分割

2021-04-17
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陈××,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刘××与陈××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三个月后即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因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一致意见;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3、没有子女;4、婚前陈xx带过来的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由女方带走。协议人:刘××(签名)陈××(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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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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