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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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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规定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而现在的社会治安环境是越来越好,但是也不乏有一些人犯了很多种罪行,在多种罪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也有着一定的处罚原则,也就是数罪并罚,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让他所看到的罪行和他受到处罚相对应。
一般规定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而现在的社会治安环境是越来越好,但是也不乏有一些人犯了很多种罪行,在多种罪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也有着一定的处罚原则,也就是数罪并罚,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让他所看到的罪行和他受到处罚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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