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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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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1)公民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受到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安慰请求;(2)公民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不构成残疾水平的,精神安慰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受到的伤害构成了残疾水平。精神安慰金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残疾水平确定,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高于8万元。(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安慰金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高于8万元;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安慰金额不得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减少精神安慰金额。
安徽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其具体内容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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