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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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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公众积极维护交通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标准车悬挂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安装、使用的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一)未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二)未保持端正、清晰、完整或者有涂描、倒置、折叠、重叠以及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行为的;(三)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四)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装置的。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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