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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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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仍然属于格式合同。二、格式合同特点是什么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公众发出的,或者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要约总是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所有合同;要约中一般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的全部条款。二是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它,要么不接受而只能选择不与之订立该合同,不能要求前者对格式条款予以变更,如果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而为变更则该条款不再为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重复使用作为格式合同的特点而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因为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不一定都会重复使用,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而确立的条款也可能重复使用。虽然生活中格式条款的确经常重复使用,但它也仅仅是格式条款的经济功能,而非其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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