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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下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 (一)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二)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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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股权和国有理财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当行为、低价出售国有资产。1、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双曲馀弦值。2、被私人欺骗。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3、实施低价折扣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资金.机械.设备.现场.土地等看不见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国有资产低价折扣股或低价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合资、合资、合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价或进行资产评价。但是,低于评价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低价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低估实物资产的国有资产中,没有重置价格的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也有没有计算增值部分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营业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中,也有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也有没有评价机构的评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的土地出售、企业的低价收益、私人收益等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者为了不正当行为,只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关于损失的重大认定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权威说明。行为者实施的低价折扣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立即停止或纠正,客观上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构成,有明确的行为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不正当行为的动机,行为者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低,国有资产折扣和销售时发生错误不能构成成本罪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标准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即给国家造成高于30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有关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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