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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欠了丙的债甲乙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但丙不知道甲乙的约定,且甲欠的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以乙得向...
1、主动清偿债务。 按债务的种类、金额、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动安排资金,及时或提前还债,尽可能节省债务资金的产生资金成本与费用。 2、进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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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悉,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对外举债的,法律是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作为配偶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证明一方所借款项属于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甲与乙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欠了丙的债甲乙双方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但丙不知道甲乙的约定,且甲欠的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所以乙得向丙还债乙向丙还债后,可以向甲追偿,从甲的个人财产里追偿 或者甲与乙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对丙的债务,而乙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了对丙的债务,那么乙也能对甲的个人财产追偿 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乙偿还了也不能叫做代偿,只是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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