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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案件涉及感情较多,大多当事人只考虑如何摆脱婚姻约束,并未过多在意财产的分割以及如何针对过错方提出赔偿。而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
1、合法的离婚途径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法律没有什么“分居2年”“自动离婚”这样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就算分居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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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时有下列注意事项: 1.在女性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分娩后一年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2.如果是选择协议离婚的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割的问题达成一致。
1、离婚解决三个问题:夫妻身份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2、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3、协议离婚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到法院;4、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协商,协商好第1项,签字后,领离婚证,离婚;5、诉讼离婚即打离婚官司,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判决离婚结案;6、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7、子女的抚养,原则上共同分担;8、协议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离婚一年内可申请重新分割,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离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六个月如何起算,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离婚撤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分析: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 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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