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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
1、对方工厂是有限公司还是私营独资企业?若是私营独资企业对方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若对方企业是有限公司,则可从其是否足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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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合伙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讨债。合伙人的信用基础是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规定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可以破产,那么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就无法体现出来。承认合伙人有破产能力的国家大多规定,只有当所有合伙人都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才能适用破产程序。合伙人清偿个人债务以外的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构成破产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宣布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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