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酬也有一定差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
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区别在于: 股份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金额为限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继承首先要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公证费全国统一标准:配偶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1%;子女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2%到土地部门部门不需缴纳其他税,只需缴纳工本费几十元左右。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凭证(土地证) 3、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携带本人户口本。 4、二代身份证。(没有二代身份证到派出所开带相片的户籍证明) 5、被继承人父母生存状况证明。(如果父母健在,本人来公证处;如果父母中有已去世的,应向派出所申请出具是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均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丧偶后至其去世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区民政局出具)。 7、被继承人家庭成员状况历史记录证明-由派出所出具被继承人的户口老底子。 8、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所谓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最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先行处理原则”有着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表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为其提供了一个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其次,赔偿义务机关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熟悉业务,了解案情,先行处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给请求权人提供便利、经济的救济;最后,习性处理程序可以消除大部分赔偿争议事项,减少专门机构的工作压力。 1、提起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但是,上述错羁、错判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在司法机关对错误的刑事追究没有得到确认和纠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认为是无辜受害者,要求国家予以损害赔偿。 2、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请求权;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3)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 (4)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赔偿范围内的请求,应当书面通知其不予赔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3、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4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请求人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就赔与不赔,赔偿发生和金额作出裁决的方式。其中,协议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比较符合中国一贯的立法精神。以上就是行政赔偿请求赔礼道歉申请流程
商业秘密的四种特征是指: (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人已浏览
32人已浏览
24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