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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
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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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真正能成为本罪主体的,必须是聚众扰乱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积极实施扰乱活动的人。一般的参加者只是扰乱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对其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犯本罪的,对主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只追究集体冲击军事禁区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加者。主要分子是指在集体冲击军事禁区的犯罪活动中发挥组织、企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积极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的犯罪活动,在实施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2、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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