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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保外期满前二个月,因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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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和每月到其家庭、工作单位、居住的村、社区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核实、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还可要求其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的,经司法所建议,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其居住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相关证明材料一同移送。公安分县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区县司法局,同时抄送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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