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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1、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户口还在当地的,就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能再享受该待遇: 1、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原籍地的,就不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再享受到该村的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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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享有其他成员的同等待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2、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7、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8、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有的: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在当地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包括拆、迁补偿); 2、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集体负责人(如村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1、当事人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农村挂靠;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补偿);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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