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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对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罚款金额为100元至5000元...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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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标准没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以下为参考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至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至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至9%。 3.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至8%。 4.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至7%。 5.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至6%。 6.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至5%。 7.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至4%。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至3%。
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法无禁止,便可行。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 因此我们认为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允许的,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有无权利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有无剩余股权强制收购义务。对此,我国证券法仅对上市公司收购者的强制收购义务作了规定,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此项义务。因此,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
一、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若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则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包括侵犯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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