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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主要有: 1、拍卖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 2、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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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1、房地产拍卖委托一般都是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出于其他较急切的融资需求而被迫拍卖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如果是法院委托的抵债标的,拍卖完成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程序的完结,如拍卖不成,通常会由法院将拍卖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 2、一般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尤其是直接查封开发商拥有的房地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且拍卖房地产多为单宗、部分、小规模物业,评估价格偏高势必会影响拍卖成交。3、买家也是在不充分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下进行竞投,拍卖实际上就是在短时间促成交易,买方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交付款项,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促使拍卖成功,就必须具备价格优势,才能吸引买家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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