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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现行有效的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涉及了公共利益。但主要的还是涉及个人的民事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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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指以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例如建造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修水电站,修公路,修铁路,修水库等等。(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如今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各地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使征用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六)进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十)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十二)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十三)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十四)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十五)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十六)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人享有业主权利,业主权利包括: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2、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专有部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业主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用房,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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