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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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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企业(包括,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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