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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分割欠债人遗产前用其遗产清偿债务,遗产已经被继承的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
1.如果欠款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其遗产代管人主张债权,遗产代管人将欠款人的遗产优先清偿合法债务。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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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分割欠债人遗产前用其遗产清偿债务,遗产已经被继承的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欠款人死亡,如果可以确认生前所借款是其夫妻共同的债务,在其死后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夫妻所拥的共同财产不足以还清生前所欠债务的,且债务人生前并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则夫妻的另一方仍应该继续偿还此笔债务。如果债务人生前有其他财产的,则可以由债务人的生前财产来偿还,如果有遗产的话,可以由遗产的继承人来还。 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该要还清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的税款和所欠债务,应缴税款和需清偿债务以所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个人如果自愿偿还的,则不在此限内。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负相关责任。
1、欠款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欠款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欠款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欠款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情形。死亡的欠款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的,应当对欠款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时碰到借款人没钱或者死亡的情形,出借人就不知道怎么办了。所以出借人要知道欠款人无力还债怎么办,以及欠款人死亡债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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