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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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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是冻结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于保全期限应当是一致的,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以法院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现金担保是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优势: 这是最简洁和最有效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实施简便,一旦因申请错误赔偿损失的时候,也有利于执行。且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法院均认可,担保效果好。 劣势: 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被申请人保全财产同等额的现金。因此,资金占用成本高,影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的周转率利用。且当保全金额较高时,原告可能无法提供大额资金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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