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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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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可以退换,但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等待审查的人在等待审查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事务机关可以退还保证金,通过解除等待审查的通知和法律文件到达银行领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以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报告的传达时必须立即到达事件,不得妨碍证人作证的破坏,不得伪造证据和供述。事务机关同时作出以下规定,不得违反:不得进出事务机关禁止进入的场所,不得与事务机关禁止的人见面或通信的事务机关禁止的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交给事务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不能退还保证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规定,保证金可以退还。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部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保释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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