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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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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想打击你,你已经属于传播性病罪!首先你有以下几点罪行和证据! 1.你和对方在事后才和她说你曾经有过性病,这说明了你和对方隐瞒了你的危害。 2.对方也染上了性疾病,虽然在表面和你不是很像,但是已经构成了你在传播了性病毒。 你现在唯一做的就是,看看对方是否起诉你,如果要起诉你,你最好找位律师! 推翻楼上的说法:首先,他是在未告知对方自身有传播性疾病的情况下和对方发生性行为。所以也就是说他隐瞒了自身给他人带来的危害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我不认为是在双方自愿的这一陈述。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投身或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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