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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方可以解除,但需要和合同另一方协商一致。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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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可以解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生效与未生效对应,是指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些合同,比如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合同无效与合同有效对应,是指合同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合同存在瑕疵,如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或者损害第三者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由于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签订的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事后追认的,合同就有效,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在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表态前,其效力还没确定。
(一)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建立了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二)未生效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实质拘束力”,当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时,未生效合同终成为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包括效力待定合同及附条件、附期限生效合同。 (三)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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