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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
学生退学费规定(摘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一)学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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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向学生收取的花费主要包括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等,收费准则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并经物价、财政部门审定。收费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限定执行。高校向毕业的学生收取“派遣费”,隶属学校违背国家有关限定向学生收取花费。按照教育法限定,向学生违法或决裂理收取花费的学校,经发现和查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和应当责令向学生退还所收花费,有关学校不得拒却。对违法或决裂理收取花费的学校直接主管的主管以及直接职责人员,视其做法的具体情节和导致的后果、社会影响的严重、恶劣程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学校收费不合理的解答为(1)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行为。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制度,而有些学校在未履行报批手续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这种乱收费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近年来,审计发现的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主要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非毕业班补课费、建校费、考试费、培训班、提高班费用、学籍管理费、学籍登记费等。(2)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这类乱收费行为在高中招生中表现尤为突出。
学费是指由接受教育的学生所缴纳的部分培养成本费用。《义务教育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主要是就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而言的,对于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即民办学校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是允许收取学费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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