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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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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施工进度计划书; 3、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 4、工程核算资料; 5、财务报告、财务凭证; 6、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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