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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特殊的学校责任,即补充责任。条款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
因补充责任也系多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在诉讼时,须根据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决定各责任主体是否均应参加到诉讼中来,诉讼形态须分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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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来讲学校对宿舍的管理只有一般注意之义务,就你所讲如果小偷是撬锁进入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作案的人是外边人或内部人,责任划分没有很大差别区别,只在于学校对外人的注意义务要相对内部人要大一点,因此过错相对要大一点。至于赔偿的比例我认为可以全赔,在法律上要看学校如没有过错是否可以避免损失,可以避免多少。你可以起诉学校,但客观来讲胜算只有60%(个人意见)诉讼费按诉讼标的(即要学校赔多少钱)的比例计算,大概4%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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