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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财产公证的,一般需要双方向居住地、常住地、行为地或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做财产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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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或起诉离婚后,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或者有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情形的,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过错,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婚姻存续期间能做财产公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就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为了保证约定的有效性,防止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可聘请律师拟写夫妻财产书面约定,然后找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公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则该公证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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