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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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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最高判五年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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