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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为执法统一。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 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 第二审法院。中国法院对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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