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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需要注意的有: 1、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2、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
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生效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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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合同生效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股票质押合同生效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2、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生效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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