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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人需承担的风险

2024-11-24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需要承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的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需要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将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担保仍然可能产生效力,只要主合同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需要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或馈赠。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或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如果借款人无法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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