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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是刑法中的类型犯罪,不是具体犯罪。具体而言,《刑法》涉及徇私舞弊的渎职犯罪有10余起。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第四百一条徇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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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态。 商检徇私舞弊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同时本罪的动机是徇私,虽为故意但不徇私,而滥用职权伪造、出具虚假商检结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则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商检徇私舞弊罪在客观上的徇私舞弊行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滥用职权,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客体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二、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三、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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