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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
(一)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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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撤回破产申请规定的内容从以下几点做个介绍:一是撤回破产申请必须在破产宣告之前提出。“因为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的裁定,具有同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非依法不得撤销的特点,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能通过撤回申请而使之归于无效”。二是已刊登破产案件受理公告的,是否准许应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届满后作出裁定。因为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将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影响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相关情况才会明朗。三是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了解债权人是否支持撤回破产申请。“在债务人申请撤回时,若债权人表示异议,则可追加提出破产申请,以使破产程序持续进行,不致中断。若债权人申请撤回,其他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表示异议,则也可以追加提出破产申请,以保持破产程序的连续性”。四是因破产程序而被中止的诉讼、执行案件,在法院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之前,通知相关法院恢复审理和执行,然后再下达准予撤回裁定。五是应当征求所有申报债权人是否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债权申报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合理的赔偿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赔偿。六是应当根据临时监管组的工作情况确定监管报酬,或由监管组与申请人协商监管报酬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连同破产费用一并解决后,法院方可准予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的情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刑事案件上诉不能撤回的情形是: 1、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特别提醒,上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的,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 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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