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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隔一年再第二次起诉是可以的。一般来说,第一起诉离婚离婚,如果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就只能在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不一定能离。 因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重婚、同居、家暴、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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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不受6个月起诉期的限制。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裁判生效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还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撤诉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撤诉或者依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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