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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预防注意事项有: 1、当事人在订立仓储合同前应当认真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订立仓储合同的资格; 2、当事人在订立仓储合同时,应当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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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仓储有如下法律规定:1、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2、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3、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4、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5、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因双方在仓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放货程序及提交相应的文件,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提货手续,造成货物短缺或丢失,存在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工作人员串通提货的嫌疑。法院认为,仓储合同纠纷的被告并未将货物依约交付给原告或原告指定的提货人,在双方已明确约定依《提货单》出库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办理出库手续,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缺失的货物损失。
如遇仓储合同纠纷,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书、仓储合同等证据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将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将在三个月内审结。 五、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发出判决书。 6、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判决的,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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