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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能办理离婚吗

2021-04-12
(一)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处理,可以到人民法院,如果已经补办了结婚登记,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如果愿意也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登记。(二)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领取结婚证之后,如果双方对离婚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下来民政局盖章,然后到人民法院。(三)如果结婚已经很多年,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不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这种情况,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后,可能出现结婚证不慎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此时就只剩下一本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的人认为,只有夫妻双方都提供了结婚证,才能办理离婚手续。但其实,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是为了证明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而只有一本结婚证,只要能证明这一点,其实也是可以离婚。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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