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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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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行人、乘车人违反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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