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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期限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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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2、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根据商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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