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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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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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