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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人不承...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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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如下: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刑法规定的转型杀人、抢劫是否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要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的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3、犯罪: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暴力造成的一般重伤不包括在犯罪内。4、只有当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仅限于生命和重大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是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不要求非法侵害者具有责任性。但是,应严格限制缺乏责任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为了有效地保护法益,鼓励公民积极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有两个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正因为如此,对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正确掌握。
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强奸、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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