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六...
监理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一)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 (二)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