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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的人能否进行探视?

2024-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拘留的人是被允许进行亲友探望的。在进行探望时,探访者需要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拘留所会在收到探访者的申请后,对提交的所有证件和凭证进行仔细核验,并填写相应的会见被拘留人信息记录表,尽快为他们安排探望活动。 一般情况下,被拘留者的探望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每次探望的持续时长不应超过半小时。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规定日期进行探访或增加探访次数、人数以及时间,探访者必须获得拘留所领导的正式批准许可。 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以下人员: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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