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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2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了关于行政拘留的情形,此条规定的行政拘留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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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不需要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事先告知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处罚决定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共计七种类别,不包括移送,可见移送不是行政处罚范畴,因此也无须告知移送的决定。 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后是否实施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事先告知应由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作出。 综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涉及移送行政拘留的行政违法案件中,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好属于环保部门职权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而后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事先告知由公安部门作出,环保部门没有义务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先告知。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书送达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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