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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1、其他;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书;3、回迁房的安置情况表;4、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部位的协议或证明;5、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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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证明文件。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购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以及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者是预售条件,否则购买的商品房就无法拿到房产证或者是无法入住,具体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房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应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者委托销售证明应当真实有效。
得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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