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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守自盗一般是指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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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刑法修订后,将扒窃行为入罪,就是说只要有扒窃行为的,不管是否既遂,都可能构成盗窃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如果情节确实较轻,危害确实较小的,可以不定罪量刑,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之点是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词语具体意思,“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财物的配置、调配、流向等决定的权利,“管理”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权利,“经手”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的权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管理,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权力,如采购员等。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次便利”,称为“工作上的便利”。因此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工作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因此要对“监守自盗”行为如果是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其他条件符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监守自盗应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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