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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父亲一方同意可以不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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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议解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以下是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的相关依据: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呵呵,您的爸爸还真是天真啊,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被认可的,您的父亲不能因为跟您之间有了这样的约定,就真的可以在法律上免责了。相信您的父亲也不会这样去做的,他只是不想让您出去工作,跟您一时生气才这样说的,一定是您的父亲无论怎样说,您都执意要出去工作,您的父亲没有办法了,才出此下策,跟您这样说的。您也要好好地考虑一下您父亲的话才是啊,哪个父母都是为了孩子好的,您的年龄一定不大,所以才会让您的父母担心的,所以,我也在这里劝劝您不要太冲动做事,好好考虑考虑父母的意见,好好地沟通,不要把事情弄得这样僵,毕竟是您的父亲啊!呵呵,我说的是不是太多余了,哪里说的不好还请见谅,作为一个过来人,对您的一点小建议。
两岁以上的孩子要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抚养权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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