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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灾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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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四)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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