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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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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省、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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