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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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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代书遗嘱的具体形式,所有代书遗嘱理论上是可以打印的,但是前提是打印人就是代书人,满足代书人的所有要件。具体来说: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2、但是在现实中因为打印的代书遗嘱的打印人有时不是见证人,这就使得代书遗嘱有瑕疵而被认定无效,这一点在证明的时候有时也确有难度。所以最好严格按照一般有效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要挑战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否则代书遗嘱很容易被认定无效。 实践中,在由他人代替书写遗嘱内容的时候,一定要有其他的见证人在场,并且我国法律中对代书人的条件也是做出了要求的。而要想代书遗嘱有效的话,则就必须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吴先生生前亲笔立下一份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但吴先生觉得,打印出来更正规,于是委托好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并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现场见证,并都签了字。 吴先生去世后,吴先生的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这引起了吴先生女儿的坚决反对。吴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不是亲笔书写,应是无效遗嘱。究竟这份遗嘱是不是有效呢? 【律师答疑】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本纠纷中,吴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吴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打印后,吴先生亲笔签了名也代表了其对打印内容的认可。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吴先生所立的遗嘱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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